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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2007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候选人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5
校内各单位: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之“华中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07年我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现已开始,请各单位按“实施细则”的要求推荐适当人选。具体要求如下:

一、 选派范围、类别与资助期限

按照“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审与组织考核相结合、优选优派”的办法,按照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参加该计划的出国留学人员须从我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选拔。

今年的选派类别仍为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两类。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二、 选派条件

1 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工作勤奋,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应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是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 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要求的外语合格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具体可查询:http://www.csc.edu.cn/gb/downloaddoc/2007/wytj.htm

三、 选派程序

各单位按选派条件,从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库中提出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完全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统一要求办理。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具体请查询http://www.csc.edu.cn/gb/apply.htm,注:此项目受理机构一栏为华中师范大学)。被推荐人网上提交材料后,按照《关于准备200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http://www.csc.edu.cn/gb/downloaddoc/2007/sqcl.htm)的要求向学校外事处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外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在报送学校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提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申请材料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下发录取通知。申请人被录取后,两年内派出有效。

被录取者除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要求,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外,还须与学校签订相关的出国留学协议。

四、 出国费用与国外管理办法

1、 执行该计划出国留学人员的护照费、签证费等自理。

2 国际旅费和在外费用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规定和标准办理。

3 国内旅费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

4 出国留学人员在外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五、 留学人员出国期间的校内待遇及义务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和留学人员与学校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办理。

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此次推荐工作,按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青年骨干教师,并于920前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学校外事处。

联系人:彭韬       联系电话:02767861299

 

华中师范大学

〇〇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