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办理因公赴港澳地区交流手续须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9-16 点击数:
一、立项报批
申请因公赴港澳交流,请申请人至少提前6周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 华中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分校领导、正处级、副处级、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六种,需学院书记或院长签字盖章;如果是涉密人员,还需报保密办登记、签字);
2. 邀请信及中文翻译件3份;
3. 中文行程安排3份(行程具体到每一天且不重复);
4. 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
5. 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3份;
6. 经费预算表(我办与财务处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我办);
7. 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8. 出国出境信息公示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9. 省外办登记信息上传表;
10. 身份证复印件3份;
由港澳台办审核后报学校、省外办审批下发任务批件
二、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在获得省外办的任务批件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协助代为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所需材料:
1. 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2.批件;
3.备案表;
4.邀请信;
5.小2寸白底彩色登记照片2张。
6. 每人办证、审批费用210元;
三、归后总结、核销
出境回校后,一周内将通行证和总结报告送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批件复印件并办理相关财务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 办理因公赴港澳交流手续,需至少提前6周提出申请,以保证办案时间;
2. 以上表格均可在港澳台办网站上下载,填妥后纸质版材料送交国际园区一号楼309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电子表格请发送至港澳台办邮箱:pengtao@mail.ccnu.edu.cn;
3.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 电话:027-87811321 ;
4. 办理出境换汇(经费由境外单位负担的情况不予因公换汇),各大银行均可办理换汇业务,保留换汇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