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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办理因公赴港澳地区交流手续须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9-16   点击数:

一、立项报批

申请因公赴港澳交流,请申请人至少提前6周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 华中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分校领导、正处级、副处级、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六种,需学院书记或院长签字盖章;如果是涉密人员,还需报保密办登记、签字);

2. 邀请信及中文翻译件3份;

3. 中文行程安排3份(行程具体到每一天且不重复);

4. 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

5. 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3份;

6. 经费预算表(我办与财务处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我办);

7. 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8. 出国出境信息公示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9. 省外办登记信息上传表;

10. 身份证复印件3份;

由港澳台办审核后报学校、省外办审批下发任务批件

二、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在获得省外办的任务批件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协助代为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所需材料:

1. 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2.批件;

3.备案表;

4.邀请信;

5.2寸白底彩色登记照片2张。

6. 每人办证、审批费用210元;

三、归后总结、核销

出境回校后,一周内将通行证和总结报告送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批件复印件并办理相关财务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 办理因公赴港澳交流手续,需至少提前6周提出申请,以保证办案时间;

2. 以上表格均可在港澳台办网站上下载,填妥后纸质版材料送交国际园区一号楼309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电子表格请发送至港澳台办邮箱:pengtao@mail.ccnu.edu.cn

3.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 电话:027-87811321

4. 办理出境换汇(经费由境外单位负担的情况不予因公换汇),各大银行均可办理换汇业务,保留换汇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