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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办理因公赴台湾交流手续须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9-16   点击数:

一、立项报批

申请因公赴台湾交流,请申请人至少提前2个月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华中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1份,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2. 台方邀请函及翻译件(3份)

3. 在台期间日程安排(3份,台湾方面提供,需有邀请方盖章)

4. 邀请单位简介(3份,应写明邀请单位性质、成立时间、主要负责人等基本内容)

5. 承诺书(3份,台方提供,说明大会为纯粹的国际学术会议,不涉及“两个中国”、“一中 一台”等政治敏感问题)

6. 全体参会人员名单(台方提供,需有邀请方盖章,此名单一般交流项目可不提供,但分散邀请人员参加交流项目、国际会议这类必须提供)

7. 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3份)

8. 赴台人员名单表(5份)

9. 行前教育证明

由港澳台办审核后报学校、省台办、国台办审批下发任务批件。

二、办理赴台通行证及签注

大陆地区只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即赴台通行证,在获得国台办的任务批件后,申请人自行前往汉口市民之家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台通行证。《台湾出入境许可证》即入台证需由申请人提前联系台湾方面请求协助办理,我办不负责办理。

(一)武汉市内户籍师生提供如下材料:

1. 国台办批件、省台办确认件(由省台办提供)

2. 赴台行前教育证明

3. 台湾入境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彩打)

4. 台方邀请函及在台期间日程安排

5.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将户口本有效页和身份证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同一面上)

6. 赴台人员备案表(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

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现场填写)

8. 办证手续费约210

(二)异地户籍学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学生证复印件;

2. 武汉市居住证;

3. 异地户籍学生证明。

三、归后总结、核销

出境回校后,一周内将通行证和总结报告送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批件复印件并办理相关财务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 办理因公赴台交流手续,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以保证办案时间;

2. 以上表格均可在港澳台办网站上下载,填妥后纸质版材料送交国际园区一号楼309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电子表格请发送至港澳台办邮箱:pengtao@mail.ccnu.edu.cn

3. 汉口市民之家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 电话:02765770000 传真号:02765770102

4.办理出境换汇(经费由境外单位负担的情况不予因公换汇),各大银行均可办理换汇业务,保留换汇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