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党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条例》的产生有着怎样的来龙去脉?为什么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要重新修订?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如何严格执行《条例》?这是我们需要回答的几个主要的问题。
早在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就曾经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制定的全面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
在此之前,中共中央虽然曾经发布过一些单项的党纪处分政策性规定,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这很不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我党迫切需要制定一个对于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党纪责任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统一执行纪律,防止党纪处理工作中的随意性。
因此,中央纪委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历时9年,15易其稿,最终于1997年2月27日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贯彻实施。
1997年发布的《条例》共3编13章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条例》的首次发布实施,在党的纪律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向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问题的阶段。
《条例》发布后,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惩治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对《条例》及时进行修订。2003年12月23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2003年12月31日,《党纪处分条例》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试行”的帽子被摘掉,转为正式的党内法规。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2003年发布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
于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底修订印发的《条例》,到现在还不到三年,为什么又重新进行修订?
2016年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三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又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2018年8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明确指出,要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就要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如今,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必须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这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重要的保证。
2015年修订的《条例》: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2018年修订的《条例》:3编、11章、142条,增加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19000余字。
相比之下,新修订的《条例》有许多亮点,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因此,新《条例》进一步强化突出了政治纪律。
在指导思想方面,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二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因此,新《条例》在指导思想方面,增写了这一条。
在维护党的权威方面,增写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二条)。“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第三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四条)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目的。要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党、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国,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确立习近平同志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关系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是关系党中央权威、关系全党团结和集中统一的大事,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大事。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在政治忠诚方面,增写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诚是人类道德价值的普遍取向,代表着赤胆忠心、诚实守信和矢志服从。古今中外,人们对忠诚向来是推崇备至,认为它是做人的根基,是生命不可缺少的元素。我国清代的魏裔介说:“忠诚敦厚,人之根基也”。前苏联著名作家费定说:“忠诚好比呼吸。它要是发生摇动,你就会立刻窒息。”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政治忠诚问题。邓小平同志在《论忠诚与老实》中指出:“—个自觉的革命者无论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做到忠诚老实,对党要忠诚,要老老实实地说话,老老实实地办事,老老实实地做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并强调“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还着重指出提拔重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第七十五条)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一二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第一二一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第一二五条)
从这些要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条款中,我们也看到了这些相关问题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新《条例》对有些违纪行为强调从重或加重处分,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勇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但事实上,党的领导干部在落实执行方面,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会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执行。因此,新《条例》增写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是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第一二二条)
新《条例》增写的这些内容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陈云同志讲,“可否不要纪律呢?如果不要也可以,那就是毛主席讲的六个字:‘亡党亡国亡头’,就不可避免。”陈云同志的话虽然是1943年3月所讲,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领导干部依然具有警示意义。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王怀忠、郑筱萸为什么走上了断头台?就是因为他们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不要党纪,不要国法。所以邓小平同志提醒大家:“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如何严格执行《条例》,绝对保持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讲话给出了答案: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这也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严格执纪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忠诚和担当。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总而言之,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全、最严的党纪: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将不再有空子可钻。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