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宋淑蕙同志毕生从事教育工作,为学校的整体发展特别是为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继承和发扬宋淑蕙同志一生所钟爱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并纪念她高尚的人格风范,在国内外校友的积极倡导下,决定成立华中师范大学淑蕙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设在湖北省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是由海内外校友和其他各界人士议与支持的一种开放性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和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服务学校国际化发展目标。
第四条 本基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筹集基金:接受所有愿意支持和鼓励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的国内外人士和团体捐赠。
二. 管理基金: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视基金规模的大小适时调整支持范围。
三. 使用基金:本基金的本金存入银行,在目前规模下,利用所得利息,暂先设立“华中师范大学淑蕙奖学金”,用于资助华中师范大学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本科大学生和奖励在华中师范大学学业优异的外国留学生。
四. 本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具体资助和奖励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华中师范大学淑蕙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秘书处)靠挂在外事处,学工部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协助工作,基金帐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成员暂由外事处、财务处、学工部、发展(校友)办、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海外校友和其他各界人士的代表组成。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华中师范大学财务部门设立本基金帐户。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基金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欢迎海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华中师范大学淑蕙基
金"捐资。捐赠自愿,无论捐赠多少,均为本基金所热诚欢迎和深切感谢。
第十一条 凡为本基金捐资,本基金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注明为公益捐款。
第十二条 捐款请注明用于“华中师范大学淑蕙基金”。
第十三条 凡为本基金会捐资,基金会给予以下鸣谢:
1、 全部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将在华中师范大学校园网上公布,捐资名册存档。
2、 捐资在1,000元以上者,颁发感谢函。
3、 捐资在5,000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4、 捐资在20,000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品。
5、 捐资(含累计捐资)在100,000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品,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并可吸纳成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未来事
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将基金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六条 秘书处定期向每位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提供基金财务收支及使用情况的年
度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发现不当使用资金,有权
停止或减少提供或收回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3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