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国际组织输送更多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事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二条 实习人员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派出,也可通过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际组织岗位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派出。
第三条 重点资助到主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实习地点应为海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地区办事处等。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资助期限为3-12个月。通过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渠道和自行申请渠道录取的国际组织实习人员资助标准统一确定为1800欧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朗/人﹒月。以国际组织实习人员目的国发放币种确定应享受的资助标准。如实习目的国发放币种为其他币种,按美元标准发放。赴艰苦地区的国际组织实习人员相应提供艰苦地区补贴,具体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协议项目申报选派办法另行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国内申请人应为本科及以上在校生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国外申请人应为硕士及以上在校生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符合条件的国内在职人员亦可申报。在资助期内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亦可申报。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3.具有为祖国服务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献身精神。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5.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诚实守信。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32周岁(特殊岗位要求除外)。
6.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熟悉国际合作规范。
7.能够适应国际工作环境,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8.具备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能力。
9.外语水平良好,精通英语或掌握国际组织使用的其他语言,达到相应国际组织的语言要求。
第七条 通过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际组织派出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已持有国际组织正式实习录用通知且尚未开始实习。
第八条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派出的申请人还应符合相关国际组织对学历、年龄、工作经历等方面的其他要求,具体按另行公布的选派办法执行。
第九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在国际组织实习或获得资助的。
2.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的。
3.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尚未派出的。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十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一条 通过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际组织派出的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渠道应提交材料及网上报名指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派出的申请人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应提交材料和网上报名指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推选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把关,对其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品德修养、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针对性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由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通讯录。
已在国内注册学籍的学生(含正在外学习的联合培养学生)及工作关系在国内的人员均应通过国内单位推荐,由国内有关受理单位负责受理。
对通过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际组织派出的申请人,受理单位应根据申请人实习录用通知的时间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公函和名单,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对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派出的申请人,受理单位应按有关选派办法的要求组织报名推荐。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人员名单并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受理单位。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按所赴国际组织的要求签署实习合同,办理国际组织认可的签证类型,按期到岗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管理。派出前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机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等手续。具体请登录国家留学网,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含已毕业人员)被录取后,可回国办理签约公证及派出手续,亦可由其委托人在国内协助办理。如本人回国办理有关手续,回国旅费自理,从国内到实习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如本人直接前往第三国实习或实习结束后直接返回原留学所在国,国际旅费自理。实习开始时仍为在校生的,应自行与原留学单位协调安排好后续学业。
被录取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实习开始时原留学项目尚未结束,应自行与原留学单位协调并安排好后续学业或研修任务;实习期间,原留学项目奖学金停发,国家留学基金按国际组织实习生奖学金标准提供资助,往返实习目的地的旅费自理;实习结束后,回原留学单位完成学业或研修任务,恢复原奖学金标准,原留学项目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不变,留学结束时间相应顺延。
被录取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实习开始时原留学项目已结束,可直接在实习所在国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前往第三国实习,国际旅费自理;亦可回国办理手续,须先按原留学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派出手续,回国的国际旅费及赴实习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十七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实习人员自抵达实习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实习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原留学项目尚未结束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到时仅需提供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国外实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实习报告。
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实习期限。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回国者,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国际组织意见函及推选单位意见函;如获批提前回国,应按财务规定退回多领取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被录取为国际组织实习人员,服务期顺延;如能继续留任或赴其他国际组织工作,视同履行服务期义务。
其他实习人员无回国服务期,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实习人员学业或工作,保证按期派出;派出前开展行前教育,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持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转自:国家留学网)